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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達職業資格認證網 發布時間:2016-03-22 瀏覽次數:1869
一、 申請單位資格要求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可為其聘用員工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駐京研發機構、金融企業、文化創意企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的單位申請;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人。
二、 申請人資格要求
所學專業或崗位屬于本市急需專業或崗位,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1)符合規定條件的申報單位連續聘用滿6個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并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
三、 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聘用單位申請,由聘用單位向其所在區縣人事局申請,區縣人事局審核合格報市人事局審批;市人事局審批通過后由區縣人事局制作證件反饋聘用單位,由聘用單位將證件交申請人。
四、 報送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2)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在京固定住所證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租賃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門出具的準許房屋出租的證明以及與業主簽訂的租房協議;租賃公房由房屋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借住親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和房產證;
(4)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5)在申請單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6)社會保險繳存證明;
(7)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8)《誠信聲明》
(9)《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10)配偶和子女隨往還需提供:結婚證書、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聘用合同、獨生子女證等。
五、 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及相當的資格資質列表
1、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
序 | 系列 | 高級職稱 | 中級職稱 | |
號 | 正高 | 副高 | ||
1 | 高教教師 | 教授 | 副教授 | 講師 |
2 | 自然科學研究 | 研究員 | 副研究員 | 助理研究員 |
3 | 社會科學研究 | 研究員 | 副研究員 | 助理研究員 |
4 |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 主任醫師(藥師、護師、技師) | 副主任醫師(藥師、護師、技師) | 主治醫師(主管藥師、主管護師、主管技師) |
5 | 農業專業技術人員 | 推廣研究員 | 高級農藝師 | 農藝師 |
6 | 工程專業技術人員 | 高級工程師(教授級) | 高級工程師 | 工程師 |
7 | 經濟專業技術人員 | 高級經濟師 | 經濟師 | |
8 |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 高級會計師 | 會計師 | |
9 | 統計專業技術人員 | 高級統計師 | 統計師 | |
10 | 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 高級審計師 | 審計師 | |
11 | 中專學校教師 | 高級講師 | 講師 | |
12 | 技校教師 | 高級講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 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 |
13 | 中學教師 | 中學高級教師 | 中學一級教師 | |
14 | 小學教師 | 小學高級教師 | ||
15 | 檔案人員 | 研究館員 | 副研究館員 | 館員 |
16 | 文博人員 | 研究館員 | 副研究館員 | 館員 |
17 | 圖書資料人員 | 研究館員 | 副研究館員 | 館員 |
18 | 翻譯人員 | 譯審 | 副譯審 | 翻譯 |
19 | 律師 | 一級律師 | 二級律師 | 三級律師 |
20 | 公證人員 | 一級公證員 | 二級公證員 | 三級公證員 |
21 | 新聞人員 | 高級記者(高級編輯) | 主任記者(主任編輯) | 記者(編輯) |
22 | 播音人員 | 播音指導 | 主任播音員 | 一級播音員 |
23 | 出版人員 | 編審 | 副編審 | 編輯(技術編輯、一級校對) |
24 | 體育教練 | *********教練 | 高級教練 | 一級教練 |
25 | 藝術 | 一級(編劇、導演、演員、演奏員、指揮、作曲、舞美設計、美術師、文學創作) | 二級(編劇、導演、演員、演秦員、指揮、作曲、舞美設計、美術師、文學創作)、主任舞臺技師 | 三級(編劇、導演、演員、演奏員、指揮、作曲、舞美設計、美術師、文學創作)、舞臺技師 |
26 | 工藝美術人員 | 高級工藝美術師 | 工藝美術師 | |
27 | 實驗人員 | 高級實驗師 | 實驗師 |
2、根據國家職(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可聘任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職(執)業包括以下內容: | |
資格、資質 | 相當專業技術職務 |
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 | 主管藥師 |
房地產估價師 | 經濟師 |
注冊資產評估師 | 經濟師 |
造價工程師 | 工程師或經濟師 |
注冊稅務師 | 經濟師 |
企業法律顧問 | 經濟師 |
注冊城市規劃師 |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
價格鑒證師 | 經濟師 |
棉花質量檢驗師 | 工程師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工程師或經濟師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工程師 |
質量專業中級 | 工程師 |
出版專業中級 | 編輯 |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 | 經濟師 |
國際商務執業資格 | 國際商務師 |
計算機軟件高級程序員 | 工程師 |
系統分析師 | 工程師 |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 | 工程師 |
軟件評測師 | 工程師 |
軟件設計師 | 工程師 |
信息系統監理師 | 工程師 |
數據庫系統工程師 | 工程師 |
信息系統管理工程師 | 工程師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工程師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中級職業水平 | 工程師 |
物業管理師 | 經濟師 |
一級注冊計量師 | 工程師 |
注冊測繪師 | 工程師 |
社會工作師 |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
管理咨詢師 | 經濟師或會計師 |
六、 工作居住證續簽
持證人員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效期滿后,申請單位繼續聘用的,應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辦理續簽手續;超過有效期限一個月未辦理續簽手續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自然失效。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應提供的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
(2) 聘用合同;
(3) 在京持證期間繳納全部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4) 在京持證期間繳納全部社會保險的證明;
(5) 《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
七、 工作居住證注銷
申請人在工作居住證有效期內與申請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聘用單位應在其離職之日起5日內申請工作居住證注銷。區縣人事局和市人事局將隨機調查工作居住證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是否存在真實聘用關系,對于申請人已離職而聘用單位未及時辦理工作居住證注銷的按聘用單位虛假申報處理。
八、 聘用單位變更
申請人在工作居住證有效期內與申請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應從原聘用單位離職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聘用單位變更申請。
如因新聘用單位試用期較長無法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聘用單位變更的,申請人可申請個人延期注銷;對于申請個人延期注銷的聘用單位名稱與申請聘用單位變更的單位名稱一致的,其聘用單位變更申請不受兩個月期限限制。個人延期注銷期最長為6個月。
九、 申請單位和個人年檢
為加強對申請單位資格資質審查及持居住證人員管理,對申請單位及申請人實行年檢制度。每年4月1日-5月1日期間申請單位只需在信息系統是發起單位年檢和個人年檢申請,系統則自動審批通過。
申請單位逾期未進行單位年檢申請將被信息系統置為凍結狀態,在凍結狀態下申請單位將無法使用信息系統;需由申請單位提交書面年檢申請,到注冊地所在區縣人事局辦理年檢業務后,方可恢復正常狀態。
申請單位逾期未進行個人年檢申請,個人證件信息將被信息系統置為凍結狀態,在凍結狀態下個人所持工作居住證在真偽驗證時將顯示證件凍結不能正常使用。需由申請單位提交書面年檢申請,到注冊地所在區縣人事局辦理年檢業務后,方可恢復正常狀態。
十、 材料補齊補正
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被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在3個月內提供補充材料或進行說明。
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在提供補充材料時,應在信息系統個人信息備注欄中注明“將何材料遞交到何部門”,區縣人事局和市人事局在收到補充材料時也要在個人信息備注欄注明“收到何部門提供的何材料”,以保證對補充材料的處理均有據可查。
十一、黑名單或單位申請權限管理
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所提供資料均應真實有效。對于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申請人申報資格;對于個人提供虛假材料而單位審核失職的,暫停該單位申報資格2年。對于單位進行虛假申報的,取消單位申報資格。
對于申請單位未盡到審核義務,致使個人以虛假材料上報的,或是對于要求補充材料但長時間(一般指3個月以上)未處理等情況,申請單位的申請權限將被中止。單位權限被中止后,已辦理的居住證繼續有效,并還可辦理信息變更、續簽等業務,但不能再提出新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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